按照规定,大型河流湖泊在一般情况下,都属于国有资产。
但既然加了“一般”这两个字,就意味着还有其他特殊情况。
地方政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和制度,不损坏人民群众利益的前提下。
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需要,将河流湖泊的使用权,承包给具备资质的企业、单位和社会团体。
承包方在获得承包权之后,只要合法经营,便可以对水域资源进行商业开发。
河流湖泊如此,矿产等其他公用资源也是如此。
这一条,在全世界都通用……
更何况,搞媒体评论的也不是傻子,知道自己有几斤几两,通常情况下都是欺软怕硬的。
他们可能会打着各种各样的旗号,去抨击镇村基层,乃至市县一级的政府单位和官员。
但有谁见过,他们对省级以上政府及单位,公开发难的?
不能说百分百没有,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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